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院乃至学校开展教学与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动手能力的基地。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直接影响学校的整体教学水平。为了加强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来统一规划实验中心的建设。实验中心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做好规划,确定实验中心的设置规模及水平,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为完成本学校或学院本科教学指导书中确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学生实践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的实验或实践性教学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经济综合实验中心下的已建成的各类型实验室及新建或改扩建实验室。

第二章实验中心管理体制

第五条实验中心是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跟进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和教学可以工作需要,规划、协调实验室建设,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检查落实实验室日常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六条实验中心负责组织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检查监督和验收评估工作。各系负责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检查监督和验收评估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实施,主任负责制,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实验室主任人选,报分管实验信息工作的院校领导审批。实验室主任提出实验室管理人员的配备和技术培训方案,负责实验项目、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基本情况、仪器设备等实验信息数据采集,按要求填写并上报实验信息统计报表。

第八条实验室负责根据实验或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做好实验室的使用准备工作。各系制定专人具体负责实验教学的编排工作,协助维护实验室的教学管理秩序。实验室要确保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实践课程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实验室主任要在每年度的经费预算中明确列入实验室经费使用项目,包括低值易耗品、修缮改造、设备维修维护等项费用,由实验中心汇总报批后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分工,统筹安排,各负其职,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三章实验室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教学目标;

2.有计划开展实验教学的教学大纲;

3.有主讲教师、实验教材或指导用书;

4.有实验室项目可行性论证;

5.有建设实验室的场地。

第十二条新建或改建教学实验室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撰写可行性报告。实验室项目可行性论证必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以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计划为论证依据,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

1.建设该实验室的意义和目的;

2.承担实验教学工作任务,实验教学活动计划安排;

3.现有实验室面积和仪器设备条件以及师资情况;

4.近期和中远期建设规划;

5.实验教学大纲;

6.建设方案和建设措施。包括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规划、计划进度安排,拟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明细和经费预算明细;

7.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以及建成后拟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经申请建设部门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会同教务处、后勤保障部、物业管理中心等部门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因故必须更改建设计划者,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建理由,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成后,实验中心应及时组织试验管理部门、教务处、后勤保障部、物业管理中心等部门进行验收。申请验收前应提供实验室建设合同、售后服务承诺书、竣工验收报告、实验室开放、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十六条对建成交付使用后一年内仍不能按原计划的教学方案开发和发挥作用的实验室,实验中心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实验室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实验教学计划是组织实验教学时应遵循的依据,是学校教学计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应对实验教学作全面、系统的安排,制定完整、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计划与体系。实验教学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验教学在该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实验教学的目的;

3.实验教学将综合运用的基本理论知识;

4.实验教学设置的实验项目(必须好友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

5.实验教学实验总学时数及每个实验的学时数。

第十八条所有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指导书(教材)。实验课程的学时安排、教学方式、成绩评定等均应按培养目标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在教学大纲中做出规定。实验教学按教学大纲进行,原则上不能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组织学科专家做好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的编写和审核评议工作,对不符合要求项目应重新编写和修订。

第二十条经济综合实验中心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规范实验指导教师的教学行为;制定相应的学生实验守则,规范和指导学生的实验学习活动,并加强对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的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应把实验教学放在与理论教学同等地位加以严格检查。

第二十二条实验中心采取重点检查与抽查结合的方式,检查实验指导教师的实验准备、教学文件、实验课课堂考核记录、实验报告的批改以及分组情况,检查试验管理人员的坐班情况,实验室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安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好教学实验工作,制定好每学期实验教学开课计划。实验教学开课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不能随便更改。

第二十四条每学期有公共实验教学安排的系应在教学计划下达后根据教学计划,在开学第一周内将公共实验课所学要安装的软件以书面方式报实验中心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第五章实验室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济综合实验中心应根据每学期教学计划的安排、教学要求,作好实验仪器设备和辅助材料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教学服务工作,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员必须作好实验室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及保养工作,以保证良好的设备完好率。同时应建立设备台账,统一编号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设备出现故障时,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及时处理。如遇故障不能立即排除,实验室管理员必须作好记录,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联系相关厂商维修解决,在尽可能段的时间内回复设备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管理员平时应作好设备的维护运行记录,作为年终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部分。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上课期间,实验室管理员应经常性地观察设备运行、学生操作规范等情况,有责任与实验教师仪器共同监督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随时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十条实验室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实验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实验室管理员,以便尽快地排除故障。实验结束后,实验任课教师应要求学生清理实验室和设备,如设备有损害应及时通知实验室管理员。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制。实验室仪器设备要严格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维护保养及维修登记制度,并作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的考核依据。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借用。实验室管理员凡擅自借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一经查实并将严肃处理,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实验室管理单位应及时报资产管理部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实验室管理员工作不负责任或部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实验室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实验中心应建立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实验室各种资料。实验室归档的范围包括:

1.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

2.实验室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批准报告、设备申请单、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产品合格证、保修单、设备附件清单、技术说明书、服务承诺书、管理规章制度、年度检查表、图表照片、软件、课件、研究成果等。

第七章环境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实验中心应经常检查实验室的管理状况,认真做好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员必须按要求搞好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秩序。学生实验时必须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维护好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三十七条实验中心要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院校的有关制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